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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執業資料查詢



▇本系統為簡易查詢,查詢結果請以「醫療資源管理-地理資訊系統」為準。
▇本系統資料最新更新日期為990816。
▇本系統資料取自衛生署證書核發及各縣市衛生局執業登記資料,如查詢結果與現況不符,請依照相關法規規定,向相關單位反應。
.「姓名、性別、醫事人員類別及專科資格」有異常,請與衛生署醫事處發證間聯絡(02-85906666轉6158)。
.「執業登記場所、執業登記科別及報備支援場所」有異常,請與各縣市衛生局醫政課聯絡。
▇相關法規(以醫師為例):
.醫師法第10條 醫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醫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醫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醫師法第27條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之二、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