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衛生機關現有儲備之特殊防疫用藥品一覽表

台灣地區衛生機關現有儲備之 特殊防疫用藥品一覽表


藥品名稱 適應症 儲存地點 注意事項
狂犬病免疫球蛋白 Rabies Immune Globulin (RIG) 狂犬病 行政院衛生署防疫處 檢疫總所疫情組 花蓮檢疫分所 中區疫病監視中心 南區疫病監視中心 1.當咬人動物為狂犬病動物或患者 有疑似狂犬病之情況下可申請, 但一般動物咬傷請勿請領本劑。 2.劑量及用法:患者被咬傷後,須 於 48 小時內以 20I.U. 每公斤體重 之劑量施予肌肉注射。 3.本品以治療為先,故無需考慮其 他禁忌。
狂犬病疫苗 Inactivated Rabies Vaccine (HDCV) 狂犬病 行政院衛生署防疫處 檢疫總所疫情組 花蓮檢疫分所 中區疫病監視中心 南區疫病監視中心 1.當咬人動物為狂犬病動物或患者 有疑似狂犬病之情況下可申請, 但一般動物咬傷請勿請領本劑。 2.劑量及用法:病患經免疫球蛋白 處理提供被動免疫能力後,仍應 注射本劑引發自動免疫能力。本 品共應注射 5 劑 (每劑 1ml)第一 劑注射後之第 3, 7, 14, 30 天分別再 注射 4 劑;如有必要可於 90 天後 再追加一劑,一般以肌肉注射為 之,皮下注射亦可。 3.患者施打本劑,皆因狂犬病嚴重 威脅,故較無需考慮其他禁忌。 但當病患正在接受腎上腺皮質固 醇類或免疫抑制藥劑治療時,可 能導致疫苗失效。
肉毒桿菌抗毒素 Botulism Antitoxin A+B+E 肉毒桿菌中毒 行政院衛生署防疫處 檢疫總所疫情組 花蓮檢疫分所 中區疫病監視中心 南區疫病監視中心 1.為避免過敏反應及休克,本劑投 予前,應先依序完成以下試驗: 1) 皮下投予 0.1ml,並等待 15 分 鐘,再施行下個步驟。 2) 皮下投予 0.25mL,15 分鐘後, 若無不良反應即可正式投予。 2.劑量及用法:一日劑量為 0.5-1ml/ 每公斤體重,以肌肉注射為之。
Chloroquine phosphate 瘧疾 檢疫總所檢疫組 基隆檢疫分所 臺北檢疫分所 花蓮檢疫分所 高雄第一及第二檢 疫分所 中區疫病監視中心 預防醫學研究所 (瘧疾寄生蟲組) 國防部軍醫局 臺北市,高雄市, 宜蘭縣,苗栗縣, 臺中縣,嘉義市, 臺南市,臺南縣, 澎湖縣衛生局 1.本品為錠劑,劑量之使用如下表 2.進入瘧疾流行地區前一星期開始 服用,連續服用至離開瘧疾疫區 6 星期後才停止 (飯後用開水服 下)。 3.依上表劑量孕婦亦可服。
Mefloquine hydrochloride (Lariam) 瘧疾 (具抗藥 性瘧原蟲 者) 行政院衛生署防疫處 預防醫學研究所 (瘧疾寄生蟲組) 1.本品為錠劑,劑量之使用如下表 2.體重低於 45 公斤之兒童:單一劑 量給予 25mg/公斤體重 (一錠含 250mg)。 3.禁忌:腎功能不良及肝臟嚴重損 害者為其禁忌。
Quinine Dihydrochloride 瘧疾 預防醫學研究所 (瘧疾寄生蟲組) 1.本品僅供給由預防醫學研究所證 實為確定病例之患者。 2.其投藥,由預研所直接處理,無 需請領。
流行性腦脊髓炎疫 苗 Meningococcique A+C 流行性腦脊髓 膜炎之預防 檢疫總所檢疫組 臺北檢疫分所 高雄第一檢疫分所 1.劑量及用法:大於 2 歲者即可接 受施打,以皮下或肌肉注射,每 次一個單一注射量。 2.禁忌:正處於疾病病程中者,為 其禁忌。 3.本品之施打,請洽檢疫總所及各 檢疫分所。 4.自行付費。
Ivermectin (Mectizan) 蟠尾絲蟲病 Onchocerciasis 行政院衛生署防疫處 1.本品為錠劑,劑量之使用如下表 以開水空腹時服用. 2.禁忌:凡對其成份過敏者,皆不適 用。
Melarsoprol (Arsobal) 非洲錐蟲病 African trypanosomiasis 行政院衛生署防疫處 1.劑量及用法: 1) 成人:每天投予量為 3.6mg/kg 體重,靜脈注射,連續 3-4 天後 停止,隔約 7-10 天再重複一 次。 2) 小孩:劑量為 1.8mg/公斤體 重。 2.禁忌: 1) 肝功能不良 2) 腎功能不良 3) G-6-P-D 缺乏者 4) 麻瘋 (leprosy)病人 5) 流行性感冒患者
Sodium stibogluconate (Pentostam) Leishmaniasis 黑熱病 (Kalaazar) Oriental sore 等 行政院衛生署防疫處 1.劑量及用法: 1) 成人:6ml/天,以肌肉或靜脈注 射皆可,共 7-10 天。 2) 小孩:0.1ml/公斤體重,以肌肉 或靜脈注射 21 天。或改為 0.25ml/公斤只需 12-14 天。 2.禁忌:肺炎、肝炎、腎炎、心肌 炎。
白喉抗毒素晶凍注 射劑 Lyophilized Diphtheria Antitoxin 白喉 預防醫學研究所(總 務室) 1.本品為預防醫學研究所產製,欲 施打者請洽預研所總務室。 2.自行付費。


備註

1.各藥品儲存地點之聯絡電話如下:
  行政院衛生署防疫處	TEL:(02)321-0151 轉 266 或 392-1932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	疫情組		TEL:(02)331-9843, 331-4942
		檢疫組		TEL:(02)331-7990 轉 255, 331-4939 轉 255
		基隆檢疫分所		TEL:(02)428-7781
		台北檢疫分所		TEL:(03)398-2583
		花蓮檢疫分所		TEL:(038)222-690
		高雄第一檢疫分所		TEL:(07)521-5681
		高雄第二檢疫分所		TEL:(07)803-1141
		中區疫病監視中心		TEL:(04)223-5382
		南區疫病監視中心		TEL:(07)561-8784~5
  行政院衛生署預防醫學研究所瘧疾寄生蟲組	TEL:(02)785-6810
		總務室		TEL:(02)785-7358
  國防部軍醫局	TEL:(02)311-6117 轉 256142
2.申請瘧疾用藥者請備護照號碼及身分證號碼。
3.狂犬病疫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肉毒桿菌抗毒素、Sodium stibogluconate(Pentostam)、
Melarsoprol(Arsobal)、Ivermectin(Mectizan)、Mefloquine hydrochloride(Lariam) 等藥品之領用方
法:
1) 請先以電話和藥品儲存單位聯絡。
2) 可攜帶醫師處方,處方影本或診斷證明至各藥品儲存單位填具領用申請單後,請領藥品。
3) 針劑之領用應備冷運冷藏裝置 (2-8℃),未立即使用完畢者,亦應於上述溫度範圍內妥善保
存。
4) 藥品之使用應由醫師指示及監督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