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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品名稱 |
適應症 |
儲存地點 |
注意事項 |
| 狂犬病免疫球蛋白
Rabies Immune
Globulin (RIG) |
狂犬病 |
行政院衛生署防疫處
檢疫總所疫情組
花蓮檢疫分所
中區疫病監視中心
南區疫病監視中心 |
1.當咬人動物為狂犬病動物或患者
有疑似狂犬病之情況下可申請,
但一般動物咬傷請勿請領本劑。
2.劑量及用法:患者被咬傷後,須
於 48 小時內以 20I.U. 每公斤體重
之劑量施予肌肉注射。
3.本品以治療為先,故無需考慮其
他禁忌。 |
| 狂犬病疫苗
Inactivated Rabies
Vaccine (HDCV) |
狂犬病 |
行政院衛生署防疫處
檢疫總所疫情組
花蓮檢疫分所
中區疫病監視中心
南區疫病監視中心 |
1.當咬人動物為狂犬病動物或患者
有疑似狂犬病之情況下可申請,
但一般動物咬傷請勿請領本劑。
2.劑量及用法:病患經免疫球蛋白
處理提供被動免疫能力後,仍應
注射本劑引發自動免疫能力。本
品共應注射 5 劑 (每劑 1ml)第一
劑注射後之第 3, 7, 14, 30 天分別再
注射 4 劑;如有必要可於 90 天後
再追加一劑,一般以肌肉注射為
之,皮下注射亦可。
3.患者施打本劑,皆因狂犬病嚴重
威脅,故較無需考慮其他禁忌。
但當病患正在接受腎上腺皮質固
醇類或免疫抑制藥劑治療時,可
能導致疫苗失效。 |
| 肉毒桿菌抗毒素
Botulism Antitoxin
A+B+E |
肉毒桿菌中毒 |
行政院衛生署防疫處
檢疫總所疫情組
花蓮檢疫分所
中區疫病監視中心
南區疫病監視中心 |
1.為避免過敏反應及休克,本劑投
予前,應先依序完成以下試驗:
1) 皮下投予 0.1ml,並等待 15 分
鐘,再施行下個步驟。
2) 皮下投予 0.25mL,15 分鐘後,
若無不良反應即可正式投予。
2.劑量及用法:一日劑量為 0.5-1ml/
每公斤體重,以肌肉注射為之。 |
| Chloroquine
phosphate |
瘧疾 |
檢疫總所檢疫組
基隆檢疫分所
臺北檢疫分所
花蓮檢疫分所
高雄第一及第二檢
疫分所
中區疫病監視中心
預防醫學研究所
(瘧疾寄生蟲組)
國防部軍醫局
臺北市,高雄市,
宜蘭縣,苗栗縣,
臺中縣,嘉義市,
臺南市,臺南縣,
澎湖縣衛生局 |
1.本品為錠劑,劑量之使用如下表
2.進入瘧疾流行地區前一星期開始
服用,連續服用至離開瘧疾疫區 6
星期後才停止 (飯後用開水服
下)。
3.依上表劑量孕婦亦可服。 |
| Mefloquine
hydrochloride
(Lariam) |
瘧疾 (具抗藥
性瘧原蟲
者) |
行政院衛生署防疫處
預防醫學研究所
(瘧疾寄生蟲組) |
1.本品為錠劑,劑量之使用如下表
2.體重低於 45 公斤之兒童:單一劑
量給予 25mg/公斤體重 (一錠含
250mg)。
3.禁忌:腎功能不良及肝臟嚴重損
害者為其禁忌。 |
| Quinine
Dihydrochloride |
瘧疾 |
預防醫學研究所
(瘧疾寄生蟲組) |
1.本品僅供給由預防醫學研究所證
實為確定病例之患者。
2.其投藥,由預研所直接處理,無
需請領。 |
| 流行性腦脊髓炎疫
苗
Meningococcique
A+C |
流行性腦脊髓
膜炎之預防 |
檢疫總所檢疫組
臺北檢疫分所
高雄第一檢疫分所 |
1.劑量及用法:大於 2 歲者即可接
受施打,以皮下或肌肉注射,每
次一個單一注射量。
2.禁忌:正處於疾病病程中者,為
其禁忌。
3.本品之施打,請洽檢疫總所及各
檢疫分所。
4.自行付費。 |
| Ivermectin
(Mectizan) |
蟠尾絲蟲病
Onchocerciasis |
行政院衛生署防疫處 |
1.本品為錠劑,劑量之使用如下表
以開水空腹時服用.
2.禁忌:凡對其成份過敏者,皆不適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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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larsoprol
(Arsobal) |
非洲錐蟲病
African
trypanosomiasis |
行政院衛生署防疫處 |
1.劑量及用法:
1) 成人:每天投予量為 3.6mg/kg
體重,靜脈注射,連續 3-4 天後
停止,隔約 7-10 天再重複一
次。
2) 小孩:劑量為 1.8mg/公斤體
重。
2.禁忌:
1) 肝功能不良
2) 腎功能不良
3) G-6-P-D 缺乏者
4) 麻瘋 (leprosy)病人
5) 流行性感冒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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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dium
stibogluconate
(Pentostam) |
Leishmaniasis
黑熱病
(Kalaazar)
Oriental sore
等 |
行政院衛生署防疫處 |
1.劑量及用法:
1) 成人:6ml/天,以肌肉或靜脈注
射皆可,共 7-10 天。
2) 小孩:0.1ml/公斤體重,以肌肉
或靜脈注射 21 天。或改為
0.25ml/公斤只需 12-14 天。
2.禁忌:肺炎、肝炎、腎炎、心肌
炎。 |
| 白喉抗毒素晶凍注
射劑 Lyophilized
Diphtheria
Antitoxin |
白喉 |
預防醫學研究所(總
務室) |
1.本品為預防醫學研究所產製,欲
施打者請洽預研所總務室。
2.自行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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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各藥品儲存地點之聯絡電話如下:
行政院衛生署防疫處 TEL:(02)321-0151 轉 266 或 392-1932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 疫情組 TEL:(02)331-9843, 331-4942
檢疫組 TEL:(02)331-7990 轉 255, 331-4939 轉 255
基隆檢疫分所 TEL:(02)428-7781
台北檢疫分所 TEL:(03)398-2583
花蓮檢疫分所 TEL:(038)222-690
高雄第一檢疫分所 TEL:(07)521-5681
高雄第二檢疫分所 TEL:(07)803-1141
中區疫病監視中心 TEL:(04)223-5382
南區疫病監視中心 TEL:(07)561-8784~5
行政院衛生署預防醫學研究所瘧疾寄生蟲組 TEL:(02)785-6810
總務室 TEL:(02)785-7358
國防部軍醫局 TEL:(02)311-6117 轉 256142
2.申請瘧疾用藥者請備護照號碼及身分證號碼。
3.狂犬病疫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肉毒桿菌抗毒素、Sodium stibogluconate(Pentostam)、
Melarsoprol(Arsobal)、Ivermectin(Mectizan)、Mefloquine hydrochloride(Lariam) 等藥品之領用方
法:
1) 請先以電話和藥品儲存單位聯絡。
2) 可攜帶醫師處方,處方影本或診斷證明至各藥品儲存單位填具領用申請單後,請領藥品。
3) 針劑之領用應備冷運冷藏裝置 (2-8℃),未立即使用完畢者,亦應於上述溫度範圍內妥善保
存。
4) 藥品之使用應由醫師指示及監督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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