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政處

「身心障礙等級」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八六0四六四四六號公告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八八0二七五八三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九000三二0九五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九一00一四七九九號公告修正

 

附件三

社會適應能力及語言功能障礙程度之評定標準

一、社會功能包括身邊自理、人際互動、家庭適應、學校適應、工作適應及社會適應等綜合功能,其等級障礙程度之定義如下:

()極重度障礙:缺乏生存能力之極重度社會功能障礙者屬之。這類病人從完全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至僅能取食物食用,若無人照料難以生存;大都處於自我刺激或反覆動作狀態,幾乎完全缺乏與他人之互動。未達學齡之病人,其身邊自理與社會性發展商數為三十以下者。

()重度障礙:具有部份家庭適應能力之重度社會功能障礙者屬之。這類病人通常具備部份生活自理能力(需提示或協助),能被動參與少數熟悉固定的團體生活活動,幾無工作適應能力;常常處於自我刺激或發呆或反覆動作狀態,僅對強烈的、新奇的、或熟悉的外來刺激有反應。未達學齡之病人,其身邊自理與社會性發展商數為三十至五十者。

()中度障礙:具有部份學校或工作適應能力之中度社會功能障礙者屬之。這類病人通常具備完全生活自理能力,能遵守部份學校規定,亦能學習部份課業,或於庇護情境從事單純反覆性工作,但少數主動與人互動,別人主動可能以正常或怪異固定之方式反應。未達學齡之病人,其身邊自理與社會性發展商數為五十至七十者。

()輕度障礙:社會功能近乎正常至輕度障礙者屬之。這類病人通常具備完全生活自理能力,學校學習和一般學生相似,可在保護性環境工作,與人亦能有情感交流,但仍表現出過份依賴退縮,或過份友善、多話、開放的行為,而且視線接觸與同儕社交活動及其身邊自理與社會性發展商數達七十以上者。

二、語言功能主要指語言之理解與表達能力,其等級障礙程度之定義如下:

()極重度障礙:缺乏有意義的語言溝通功能者屬之。這類病人最多僅能理解極少數生活有關之事物;表達方面最好者只能以推拉等肢體動作及怪異行為表需要,及少數未具功能之仿說。未達學齡之病人,其語言發展商數達三十以下者。

 ()重度障礙:顯著偏差與遲滯之溝通功能,以仿說、推拉及不易瞭解的生氣、怪異行為為主要表達方法,僅具表達少數日常生活需要(如吃、喝、出去)者屬之。病人之理解能力僅限於較常接觸之事物;表達能力最多只能以單字或詞主動表達少數基本需要,但可主動或被動的仿說詞或句。未達學齡之病人,其語言發商數達三十至五十者。

()中度障礙:具有簡單對話能力,但語言理解與表達均有明顯之偏差。這類病人對有興趣的問題、熟悉的問題,可以主動或在提示之下發問,發問的語句常是簡短、固定、反覆、怪異的;對熟的語句仍夾雜仿說和代名詞反轉現象(但少於五0%);可以句子或詞表達部分生活上自己立即的需要。未達學齡之病人,其語言發展商數為五十至七十者。

()輕度障礙:語言功能近乎正常至輕度障礙者屬之。語言理解與表達能力可符合家庭、學校、工作生活之基本需要,但較一般人略遜;語法結構正常,但使用之情境不甚恰當;詞彙較少、句子較短、或像背書似的;聊天、講笑話等能力較差;談話時缺乏主動,或只是「告訴」對方而少「聽」對方內容而反應,反應可能離題,談話中斷時缺乏使談話繼續下去的能力。未達學齡之病人,其語言發展商數達七十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