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一年度
教學醫院教學門診暨教學住診申請補助作業計劃
 
壹、前言:
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教學醫院開設教學門診與落實教學住診,建立理想門診與住診教學模式,以培育醫療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貳、計畫目標:
一、確保醫療服務品質。
二、提升臨床教學品質。
三、加強醫師臨床訓練。
 
參、實施期間:
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肆、補助原則:
一、補助醫院之資格:教學醫院。
二、補助指導醫師之資格:需具備教育部部定教職資格或專科醫師三年以上之經驗。
三、被指導者為住院醫師、實習醫師或見習醫師,且指導者與被指導者皆需填寫相關教學紀錄表與教學病歷表,並由醫院每三個月以電子檔案或書面影本方式呈報資料至本署,其內容需足以呈現與病患診斷相關之教學情形,以供日後審查。
四、教學門診:
(一)補助診次:符合資格之醫師每周以開設一診為限。
(二)看診人數限制:每診看診人數以三至十人為限。
(三)補助金額:每診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三千元;電子檔輸入費用:每人次另加五十元。
(四)教學內容:指導醫師需逐一翻閱教學門診病歷,以檢討被指導醫師對每位病患的看診情形,包括病患的鑑別診斷、病歷書寫、理學檢查、診斷、檢查及用藥等內容,同時亦應注意被指導者看診的溝通技巧與醫病關係之建立的教學指導,指導醫師指導後需於每一病歷上簽名。
五、教學住診:
(一)補助次數:符合資格之醫師每週以三次為限。
(二)教學病人數限制:每天限一次,一次限一人。
(三)補助金額:每次教學補助一千元;電子檔輸入費用:每人次另加五十元。
(四)教學內容:指導醫師需逐一翻閱教學門診病歷,以檢討被指導醫師對每位病患的看診情形,包括病患的鑑別診斷、病歷書寫、理學檢查、診斷、檢查及用藥等內容,同時亦應注意被指導者看診的溝通技巧與醫病關係之建立的教學指導,指導醫師指導後需於每一病歷上簽名。
 
伍、經費申請與撥補作業原則:
一、經醫院評鑑為教學醫院,且有意願依本計畫補助原則開設教學門診與教學住診之醫院,應依本署補助計畫書格式(附件一)填寫,函送本署醫政處(台北市愛國東路100號十三樓)提出申請。
二、本計畫分上、下半年度兩階段撥款核銷。
三、各醫院得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出計畫申請,並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以前,由醫院檢附支出明細表三份、教學門診與教學住診之看診紀錄表(附件二、三)及教學病歷(自訂)電子檔案,辦理第一階段經費核銷(實施期間自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
四、另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底前提報第一階段實施成果,連同申請第二階段經費撥款(實施期間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並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報署核銷。
五、為利經費之審核,申請時應詳列各階段擬申請之經費項目及額度。
 
陸、教學成績評估考核:
一、由本署延請相關之醫療專業人員,組成「教學門診與教學住診教學成績評估小組」,針對申請本計畫之教學醫院教學內容,作有系統之評估。考核重點包括到院訪視、直接視察教學情形、與指導醫師、被指導醫師面談、了解院方對教學門診支持程度與補助經費使用情形及聽取建議,以為本案改進參考。
二、本署就所收集之教學門診與教學住診病歷,依各專科別分別評選,各專科別前五名之指導醫師,分別予以優良教學獎勵。第一名獎勵五萬元之同值獎品,第二名獎勵四萬元之同值獎品,第三名獎勵三萬元之同值獎品,第四名獎勵二萬元之同值獎品,第五名獎勵一萬元之同值獎品。上開評選每年舉辦乙次,教學門診與教學住診分開辦理
三、評選總成績優良的醫院,第一名獎勵十萬元之同值獎品,第二名獎勵八萬元之同值獎品,第三名獎勵六萬元之同值獎品,第四名獎勵四萬元之同值獎品,第五名獎勵二萬元之同值獎品(獎品頒給院長)。
四、評選總成績不良之醫院予以停止補助一年,即次年不得申請本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