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個案(含疑似病例)報告流程

通報流程

說明

 

 

一、依據: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依本法第七條規定負有報告義務之醫事人員,應於發現罕見疾病病患或屍體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陳報」。

二、通報方式:

1.傳真通報:(02-23979154)

2.郵寄通報:(台北市100中正區愛國東路100號 保健處)

3網路通報:中華民國人類遺傳學會,網址:http://www.genes.at-taiwan.com

 或行政院衛生署,網址:
 http://www.doh.gov.tw

三、衛生署指定優生保健諮詢中心:

北:台大醫院、台北榮民總醫院

中: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中山醫學院附設醫院、台中榮民總醫院

南: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東:花蓮慈濟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