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罕見疾病個案(含疑似病例)報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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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流程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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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依本法第七條規定負有報告義務之醫事人員,應於發現罕見疾病病患或屍體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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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報方式: 1.傳真通報:(02-23979154) 2.郵寄通報:(台北市100中正區愛國東路100號 保健處) 3網路通報:中華民國人類遺傳學會,網址:http://www.genes.at-taiwan.com 或行政院衛生署,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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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衛生署指定優生保健諮詢中心: 北:台大醫院、台北榮民總醫院 中: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中山醫學院附設醫院、台中榮民總醫院 南: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東:花蓮慈濟醫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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