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
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之主要共同點在於均採大數法則,危險共同分擔,避免道德危險,如前述說明。而其相異之處可就其目的、公平性、保險費計收的基礎、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之選擇性、被保險人投保之自由性與政府責任討論之。
一、目 的
社會保險的目的在於社會安全,而商業保險則為追求利潤。其本質的相異非常清楚,而社會保險之收支即使產生「節餘」,仍屬全體被保險人所共有與共享,若有逆差,也由全體被保險人或社會全體負擔。
二、公平性:個人的公平與社會的公平
就公平性而言,商業保險則是講求個人的公平,危險性高者,保險費高;理賠水準高者,保險費也高。社會保險講求的是社會的公平,同樣所得者,負擔相同的保險費(水平的公平);富有者相較於貧者,負擔較高的保險費(垂直的公平),而在患病就醫時享受相同的醫療照護,也就是個人付費的金額與享用醫療的多寡無關(請參考WHO公元2000年的年度報告)。因此社會保險原則上必須採論被保險人計費而非論口計算(論人頭)的計費方式。所謂論被保險人計費即假設有100位被保險人,共有200位家屬,300個人的醫療費用係以100個人依能力繳交保險費來負擔之。如果300個人需要十萬元的醫療費用,其中100個被保險人的投保薪資共100萬,那保險費率即為10%。故每名被保險人不論收入多少,健康如何,眷口若干,均交10%之月薪為保險費。若某人月入十萬,年輕單身又少疾病,10% 為一萬元;另一人月入一萬,年老眷多又多病,則也交10% 為一千元,因此具有強制社會互助之意義。所以,目前實施中的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負擔的部份採論口計費雖可避免家戶人口隱匿就業身份而為眷屬,但較缺乏社會公平的涵義。被保險人依眷口數繳交保險費,比較接近商業保險中的個人公平,是現今各國以職業團體為保險對象之各保險制度中僅見。
而個人的公平是以個人才能與努力的水準,或依其天賦的優勢,而有不同的享受。例如富有者開賓士轎車,貧者騎腳踏車;富人吃燕窩、魚翅,貧者吃陽春麵度日。係依個人資質財富,而有不同的享受,是謂個人的公平。
三、保費計收的基礎
再就保費計收的基礎而言,社會保險通常如前述,將群體的危險依投保薪資定率分擔;商業保險則依個人的危險性及理賠水準訂定。例如依流行病學方法可以推算各類疾病在社群中的罹病率,依群體的危險加以估算可得知大約需要多少的醫療費用,依此再由被保險人共同分擔風險,故稱社區費率(community rate)。所以紅斑性狼瘡、洗腎者、癌症病患等帶病投保不應拒保或不給付,其需要多少醫療照護應在其投保前即可推估。但我國在全民健保實施前,勞、農保對前述疾病若在投保前已發生者,稱之為帶病投保或投保前事故而不理賠,此亦為社會保險中罕見。而商業保險講求經驗費率(experience rate),危險性高者,保險費高。例如人壽險中,年紀大者因死亡機率高所以保險費高,同年齡之男女則男性保險費較高;汽車險中,單身且領照時間短者較已婚有多年駕駛經驗者,保險費高。
四、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之選擇性
商業保險由於係商業行為,將本求利,因此對高危險性者,當然加以拒保或收取極高的保險費。一般保險公司對高額的人壽保險均要求被保險人先行體檢,對體檢不合格者拒保,並要求被保險人填寫曾罹患之疾病及手術,並簽名同意保險公司可赴任何醫療院所查詢被保險人病歷,被保險人若未誠實申報,日後因投保前之舊疾復發而死亡,保險公司並不理賠。
至於社會保險其目的為增進社會安全,且又採行社區費率,故只要合乎保險身份資格者,一律納入保險,例如公務員、勞工、農民保險以及目前實施的全民健康保險,只要身份合乎一律納保。
五、被保險人投保之自由性
商業保險既然是商業行為,且可拒絕高危險者投保,因此民眾就如同購買一般商品般,非但可以決定購買與否,而且可以自由選擇購買那一家或那一種的保險。至於社會保險,由於目的在於社會保障,保險人不得拒絕任何身份合乎者投保,因此必須強制投保,否則被保險人未發生事故或傷病時均不投保,事故或傷病發生時才加入保險,則此保險在財務上必然無從承擔。這也就是只要合乎一定規定的公務人員、勞工及農民一定要加入相關的公、勞、農保,目前則需加入全民健保,否則投保單位(所屬機關、公司行號或農會、鄉鎮巿區公所)或被保險人要接受各該相關法律的處罰。我國的全民健康保險法,在民國八十四年七月通過時,擦槍走火,立法委員居然將規劃中的強制納保改為自由投保,相關學者專家目瞪口呆,多方批評立法水準,故又在下半年的會期中改為強制納保。通過的法律尚未執行,就從事修訂,可說特別。從此事可知,健保的複雜性及國人認知水準的不足。由於社會保險是強制投保,必須依賴法律的強制性,因此社會保險均應於立法後方得實施。
因此,權利與義務常是一體的兩面。國民義務教育雖名之為義務,但今多數國人多將能獲得國民教育視為一種權利。多數國人將全民健康保險視為一種權利,但其實也是一種義務,每個人都必須參加,以達到國民之間的富有者、健康者協助貧窮者、患病者,相互扶持以達到社會共濟的效果。若干目前年輕健康的國人,常認為健保實施多年,只繳費未就醫,心存不滿,就是只認為健保是權利而不知也是義務。當然,「病痛難測,時候未到」也是原因之一。健保實施至今,已有多年,個人或親朋好友因重病受惠於健保照顧日多,對健保的認知愈深,支持度也就大幅增加。
六、政府之責任
由於社會保險之目的為社會安全,商業保險雖也有社會安全之功能,但其商業性濃厚。對於商業性保險,政府主要職責為訂定規章與監督,確保被保險人獲得公平的理賠。而對社會保險,政府則高度介入,甚至直接辦理保險(如我國的公、勞、農保與全民健康保險)。另一方面,亦需擔任雇主的角色,特別是對公務人員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農民、貧民,負擔一部分甚或全部的保險費。更有甚者,當保險財務發生逆差,而又不能調整費率時,亦常以國家財務撥補虧損。

